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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民初133号

饶庆力与黄自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饶庆力,黄自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133号原告饶庆力,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玉山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告黄自由,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南安人,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庆力与被告黄自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庆力撤回对被告黄自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饶庆力负担。

审判员  罗文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曾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