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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2096号

王建英与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英,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096号申请人王建英。被执行人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乡。法定代表人荆会云,该××乡长。王建英申请执行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建英依据生效的(2015)辉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书,于2015年12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依法按照程序重新对原告王建英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期间,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答复书,于2016年1月8日向申请人王建英送达,王建英出具了证明,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如吉

审 判 员  周传忠

代理

审判员  秦小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