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263号罪犯林翔宇,男,1978年3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6年3月31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翔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6日作出(2006)闽刑复字第27号刑事裁定,核准(2006)南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78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57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5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翔宇自减刑以来,曾因未按规范要求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故意打架斗殴、推搡他犯、在生产车间大声喧哗等违规,累计扣8分。但经教育后,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能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至2015年11月共获达标分2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翔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至2026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陈 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