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91刑初40号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艳丽,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磊、被告人刘某、辩护人李艳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被告人刘某在网址为“91.vido.ws”的淫秽网站上注册了用户名为“临时演员”的会员,并在该网站上发布上传了12部视频文件,实际点击数为100万余次。经大连市公安局鉴定:上传12部视频文件全部为淫秽物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1、被告人刘某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2、被告系初犯、偶犯,平日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白色台式电脑一台(附:指认照片)、黑色移动硬盘一个(附:指认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刘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现能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犯罪工具电脑主机一台、移动硬盘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刘新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