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磴执字第344-1号

赵春生与顾军波、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春生,顾军波,王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344-1号申请执行人赵春生,男,汉族,1964年4月11日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顾军波,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5月10日,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王红梅,女,蒙古族,出生于1977年8月9日,住磴口县巴镇。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民三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经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红梅在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磴口营业部有个人公积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红梅在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磴口营业部的个人公积金。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刘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