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297号罪犯彭宗兴,男,1954年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宗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34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宗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彭宗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宗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显雄
审判员 旷学瑛
审判员 龙新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汤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