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91民初287-1号

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某甲、李某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公司,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287-1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受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李某甲、李某乙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某甲、李某乙银行存款75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常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郝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