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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3240号

宁夏九鼎诚信企业信用联盟中心与宁夏亿克旯商贸有限公司、马跃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夏九鼎诚信企业信用联盟中心,宁夏亿克旯商贸有限公司,马跃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240号申请执行人宁夏九鼎诚信企业信用联盟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闫德明,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宁夏亿克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法定代表人马跃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跃海,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回族,住银川市金凤区。申请执行人宁夏九鼎诚信企业信用联盟中心与被执行人宁夏亿克旯商贸有限公司、马跃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亿克旯商贸有限公司、马跃海偿还申请人宁夏九鼎诚信企业信用联盟中心代偿款1097920元,支付违约金65875元,并承担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2015年8月9日的违约金54164.0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68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706元,以上共计1245352.05元。申请执行人宁夏九鼎诚信企业信用联盟中心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九鼎诚信企业信用联盟中心与被执行人宁夏亿克旯商贸有限公司、马跃海追偿权纠纷一案系缺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夏九鼎诚信企业信用联盟中心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跃海名下位于贺兰县纬一路宁夏农产品商贸物流中心哈拉里城D1号楼19号外营业房房屋产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宁夏亿克旯商贸有限公司、马跃海名下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宁夏亿克旯商贸有限公司、马跃海名下无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马跃海名下有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室房产(产权证号:20××29),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依法轮候查封该房产,查封期限自2015年11月18日至2018年11月18日,查封期满后将自动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被执行人马跃海名下有车牌号为宁A×××××的车辆,本案于2015年11月19日依法冻结该车辆车户,冻结期限自2015年11月19日至2017年11月19日,冻结期满后将自动解除对该车辆的冻结,申请执行人可于冻结期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被执行人马跃海并不在判决书所载明的地址居住且下落不明,宁夏亿克旯商贸有限公司已停业,我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宁夏亿克旯商贸有限公司、马跃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志军

代理

审判员  何 涛

代理

审判员  蔡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海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