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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字第76号

杨国辉与刘建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国辉,刘建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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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冀1121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辉,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现住建设北路建中二巷1号。被执行人刘建龙,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枣强县枣强镇宋王坊村75号,现下落不明。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建龙银行存款人民币4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