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冀1121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辉,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现住建设北路建中二巷1号。被执行人刘建龙,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枣强县枣强镇宋王坊村75号,现下落不明。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建龙银行存款人民币4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