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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526号

陈战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陈战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526号罪犯陈战胜,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三月九日作出(2010)驻刑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战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陈战胜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豫法刑一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起至

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止。该犯于2012年1月4日交付执行。2013年11月8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165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战胜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月11日,被告人陈战胜伙同他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温州步行街西段西口处,因被告人姚茗珩与被害人相遇后发生冲突,被告人姚茗珩、陈战胜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姚茗珩持刀朝被害人胸部、背部连捅数刀,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陈战胜在共同犯罪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战胜系累犯。罪犯陈战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战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战胜减去刑期一年。刑满日期: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志安

代理

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