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82号原告杨军,男。被告郭建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诉被告郭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郭建忠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6217000460002020826)中的420000元工资予以冻结。原告杨军以其所有的蒙C666**本田牌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郭建忠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6217000460002020826)中的420000元工资予以冻结;
二、将原告杨军所有的蒙C666**本田牌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海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