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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382号

原告杨军诉被告郭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军,郭建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82号原告杨军,男。被告郭建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诉被告郭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郭建忠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6217000460002020826)中的420000元工资予以冻结。原告杨军以其所有的蒙C666**本田牌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郭建忠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6217000460002020826)中的420000元工资予以冻结;

二、将原告杨军所有的蒙C666**本田牌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海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