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民初字第806号
原告:抚州市环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春光三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周海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超群,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县青溪新城建设投资发展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吕雪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炳成,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州市环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淳安县青溪新城建设投资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进发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州市环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8元,减半收取5279元,由原告抚州市环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文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