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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财保62号

林婉玲等17人与广州市碧汇饮用水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2016财保62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婉铃等,广州市碧汇饮用水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财保62号

申请人:林婉铃等17人。员工代表:林婉铃,女,199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员工代表:韦福裔,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员工代表:梁凤莲,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

申请人:广州市碧汇饮用水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胡广东。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林婉铃等17人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碧汇饮用水有限公司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上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藏财产的可能为由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6年2月1日,该委向本院提交穗番劳人仲建字(2016)第1101-1117号《仲裁建议书》,建议对被申请人广州市碧汇饮用水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849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婉铃等17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碧汇饮用水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8496元的财产(以本院查封财产登记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应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赵 栋 坤

审 判 员 申  燕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志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 健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