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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54号

林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林某,张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4号

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张秀葱。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此款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 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黄婧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