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4号
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张秀葱。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此款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 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黄婧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