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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4210号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饶金松、钟碧云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饶金松,钟碧云,何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4210号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号。

诉讼代表人:陈昌文,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龙军、杨赢,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饶金松。

被告:钟碧云。

被告:何小华。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饶金松、钟碧云、何小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叶伟

人民陪审员  金 烨

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钟梓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