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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4351号

朱春丽与苏日塔拉图、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春丽,苏日塔拉图,铁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4351号原告朱春丽,女,41岁,蒙古族,农民。被告苏日塔拉图,男,41岁,蒙古族,农民。被告铁柱,男,38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丽诉被告苏日塔拉图、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春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宫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崔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