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4351号原告朱春丽,女,41岁,蒙古族,农民。被告苏日塔拉图,男,41岁,蒙古族,农民。被告铁柱,男,38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丽诉被告苏日塔拉图、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春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宫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崔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