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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573号

1573昆山鸿林源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天飞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山鸿林源机械有限公司,河北天飞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573号原告昆山鸿林源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59332-9,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润发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勇,江苏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天飞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0077498601J,住所地河北省邱县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南段西侧。

原告昆山鸿林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飞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鸿林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昆山鸿林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鸿林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诉讼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昆山鸿林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建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邵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