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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刑初39号

被告人何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02刑初39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6)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仲义、代理检察员张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5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街心花园泰乐迪KTV娱乐,在明知泰乐迪KTV消费流程的情况下,强行要求KTV工作人员免费开包间,被工作人员拒绝后,采取语言和亮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的方式相威胁。泰乐迪工作人员按照其要求打开包间后,何某某又提出先送酒水到包间消费,泰乐迪工作人员以未付费就送酒水违反KTV规定为由拒绝了何某某的要求。被告人何某某为泄愤,遂伙同张某某、胡某某、张某、陈某(均在逃)等人在泰乐迪KTV大厅进行打砸,造成大厅内LED屏幕、大理石桌子和沙发等物品损坏,并持刀威胁前来阻止的保安人员。经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5600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退赔了被害人泰乐迪KTV的经济损失5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陶某、彭某、唐某、尹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表、挡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被损坏物品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收条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区价认鉴(2015)129号被损坏财物价格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毁损公司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且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600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曾亚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馨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本案相关条文节选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