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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476号

刘加存与闵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加存,闵育军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476号原告刘加存。被告闵育军。

原告刘加存诉被告闵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相应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后原告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姜安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练永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