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476号原告刘加存。被告闵育军。
原告刘加存诉被告闵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相应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后原告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姜安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练永龙 来源:百度搜索“”
刘加存与闵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476号原告刘加存。被告闵育军。
原告刘加存诉被告闵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相应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后原告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姜安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练永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