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商初字第03014号原告赵蓉。委托代理人谭苏宁,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长春。
原告赵蓉与被告苏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郭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蓉及其委托代理人谭苏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长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蓉诉称,原告因需购买家具,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被告说其代理英伦华庄家具,能够以较便宜价格将英伦华庄家具卖与原告。故原告于2014年1月5日从招行汇款给被告人民币58500元,用以购买英伦华庄系列家具。被告苏长春承诺,2014年5月到货。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人民币5850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从2014年1月5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苏长春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蓉因家庭装修需要,后经他人介绍,向被告苏长春购买英伦华庄牌家具价值人民币58500元。后原告赵蓉分别于2014年1月5日、2014年1月8日向被告苏长春名下的卡号为:62×××03的江苏银行账户转账汇款共计人民币58500元。后经原告赵蓉多次催要未果,引起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赵蓉提供的招商银行转账凭证、短信来往记录以及原告赵蓉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赵蓉与被告苏长春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赵蓉按照约定向被告苏长春支付相应数额的货款,被告苏长春理应依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其次,被告苏长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且判决结果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苏长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赵蓉货款人民币5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长春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审判员 郭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睿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以及刑���判决书、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
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