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254号罪犯刘铁锋,男,1976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阳市卧龙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07)宛龙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铁锋犯强奸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刑期自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止。该犯于2007年07月1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该犯累计减去刑期二年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呈报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铁锋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4年11月24日晚10时许,被告人刘铁锋酒后窜至本村邻居张某某的代销店,以买酒为由将门骗开。该刘用手掐着张的脖子,将张强奸。后刘铁锋又对张某某实施残害。离开时刘铁锋又将店内抽屉里的现金二十余元抢走。罪犯刘铁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间共受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铁锋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铁锋减去刑期一年二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