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刑初206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甲,居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胡海泉,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郁俭,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辩护人胡海泉、郁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甲来到被害人朱某家中,虚构办画展需要邀请领导剪彩及送领导的名义,要求朱某制作二幅奔马图。在朱某完成两幅马图后,被告人郭某甲将两幅马图占为己有,并未将画送给领导,经鉴定,该两幅图价值人民币2200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郭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胡海泉、郁俭提出:1、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系初犯,有坦白情节,涉案的两幅马图已归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甲来到被害人朱某家中,以办画展需要邀请领导剪彩及领导喜欢奔马图的名义,要求朱某制作一幅奔马图。之后郭某甲又虚构送领导画的名义,要求朱某再作一幅,在朱某完成两幅马图后,郭某甲让郭某乙到朱某家领取。被告人郭某甲将二幅画占为己有,并未将画送给领导。经鉴定,该两幅图价格合计价值人民币22000元。2015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郭某甲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2015年12月8日,涉案的两幅马图已发还给被害人朱某,被害人对被告人郭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郭某乙、王某证言,扣押笔录及辨认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收条,归案经过,谅解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已将涉案的财物归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赖樟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张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