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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小字第403号

李秀明与济源市西城楠华商场、济源市南华商贸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小字第403号原告李秀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鹏程。被告济源市西城楠华商场,住所地:济源市。负责人邱建金。委托代理人张艳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市南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王建涛。本院受理原告李秀明与被告济源市西城楠华商场、济源市南华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小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