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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560号

沈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560号罪犯沈月,男,194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11日作出(1997)甘刑终字第30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沈月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3日将罪犯沈月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3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7年1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3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3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本院于2012年5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3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沈月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沈月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3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辉峰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荣

代理

审判员  史晨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