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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二初字第736号

文战财与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文战财,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736号原告文战财,男,生于1973年3月30日。被告吴平,男,生于1978年5月20日。

原告文战财与被告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侯光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文战财与被告吴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战财诉称,2013年8月6日,被告吴平以做生意为由向我借款25000元,约定生意好就偿还,2013年8月20日,被告偿还5000元,剩余20000元,经我多次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忖。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

被告吴平辩称,钱我已经给原告还了,是在原告家里还的,我还钱的时候原告不给我给条子,说自己把借条撕了,现在拿着条子起诉我;而且借条过期了,从我打了借条开始,还款的期限也过了;这都是赌博账,我现在总共欠原告11000元,原告已经起诉过了。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6日,被告吴平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文战财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3年8月20日,被告还款5000元,剩余200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一份及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吴平向原告文战财借款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后,剩余部分未予偿还,酿成纠纷,负全部民事过错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所称借款系赌债及借款已还清的辩解,因无证据证实,原告亦不认可,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对被告提出的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因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对被告提出还欠原告11000元未还原告已在其他案件中起诉,因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不予审查。综上,被告吴平对剩余借款20000元应予偿还。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规范民事法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吴平偿还原告文战财借款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吴平承担,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光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向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