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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496号

何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2015学民初49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曾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496号

原告:何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曾某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何某诉被告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和被告曾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2006年1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年××月,原被告结婚。婚后几个月,原告才知被告有吸毒史。××××年××月××日,儿子曾某乙出生。儿子5个月大。被告因吸毒被送入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戒毒所强制戒毒3个月。后被告反复进出强制戒毒所。2009年至2010年,被告经常想向原告索要钱财购买毒品,若未果则殴打原告,原告多次向派出所报案。2014年1月11日,被告返家后无所事事,又染上赌博恶习,输钱则殴打原告,对原告及儿子的身心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经村委及派出所调解无效。2014年9月原告在沙湾租有出租房住,被告经常在赌钱输钱,回到家打骂妻子和儿子,多次在沙湾派出所因家暴而报案,经过派出所调解无效,村里的分红和卖田、地的钱每一次都被被告拿去赌钱,多年不从事职业,没有收入,不为家庭付出,被告经常到原告的单位又吵又骂,被告每逢节假日都到原告单位吵离婚,被告的行为影响儿子,让儿子感觉到自卑、暴躁、反叛心理,原告认为,被告有多年吸毒恶习,经常殴打原告,且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曾某乙出生后,作为父亲的被告从不关心儿子的起居饮食生活学习,被告的母亲(儿子的奶奶)亦长期在香港居住,大部分时间由原告及原告的父母(儿子的外公外婆)抚养,亦长期在沙湾居住作为母亲的原告及原告的父母已与儿子培养了深厚的感情。被告有多年吸毒恶习,且无固定职业,对儿子不关心,为避免孩子在不良生活习惯和氛围中长大,不应由被告抚养儿子曾某乙。原告长期照顾儿子,有固定职业和经济来源,能够给予孩子良好的成长环境。儿子曾某乙仅九岁,非常需要作为母亲的原告的照顾和关爱,故应由原告抚养儿子曾某乙。被告应当每月按时给付原告3000元的生活费,并负担儿子读书、生病等其他开销。被告常年吸毒、赌博、殴打原告,造成原告极大的身体和心理的伤害,原告在这桩婚姻的破裂中没有过错,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作为补偿。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广东省广州市新造镇曾边村二队所享有的股份,要分割原告占二分之一;3、儿子曾某乙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每月给原告儿子抚养费3000元,直至儿子能独立生活为止;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5、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被告曾某甲答辩:不同意离婚。原告所陈述的起诉事实属实,但我还是希望原告能给我一次机会,我也不想失去我老婆。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要求儿子曾某乙归我抚养,不同意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曾某乙。婚后在共同生活中,被告因吸毒被送入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戒毒所强制戒毒3个月,之后被告反复进出强制戒毒所。2009年至2010年,被告经常向原告索要钱财购买毒品,若未果则殴打原告,原告多次向派出所报案。2014年1月11日,被告返家后无所事事,染上赌博恶习,输钱则殴打原告,对原告及儿子的身心造成恶劣影响。另被告曾某甲因疑心较重经常怀疑原告何某在外面有第三者,曾某甲因此经常殴打何某。原告于2014年9月外出租房居住,原、被告分居分伙至今。

原告曾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编号为(2014)穗番法学民初字第33号,后经本案调解和好。之后被告并没有改观,依然吸毒、赌博、殴打原告,夫妻关系日趋恶化,原告遂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另查明,在诉讼中,原告主张离婚后婚生儿子曾某乙由其携带抚养,要求被告曾某甲每月承担抚养费3000元;被告则表示如果离婚,婚生儿子曾某乙由被告携带抚养,并表示不需要原告负担抚养费,如法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携带抚养,同意每月承担抚养费3000元。另查明,原告主张婚属期间,被告经常吸毒、赌博、殴打原告给原告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故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告则表示不同意赔偿。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而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常年吸毒、赌博、殴打原告,经原告多方劝告均无改过,导致夫妻感情日趋恶化,造成离婚,被告应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关于儿子曾某乙的抚养权问题,考虑到儿子一直由原告照顾,而且被告是导致离婚的过错方,离婚后,婚生儿子曾某乙应由原告何某负责携带抚养为宜,被告曾某甲每月应负担3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关于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考虑到被告婚后常年吸毒、赌博、殴打原告,且被告作为导致离婚的过错方,被告应赔偿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给原告。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曾某甲离婚;

二、离婚后,原、被告的婚生儿子曾宇由原告何某负责携带抚养;被告曾某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月起,于每月的15日前支付人民币3000元抚养费给原告何某,直至儿子曾宇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三、被告曾某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天内赔偿给原告何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

四、驳回原告何某及被告曾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