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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470号

罪犯历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历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470号罪犯历强,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历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6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6年6月25日止。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历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积分1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历强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积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历强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历强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庆福

审判员  华云捷

审判员  徐凤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丰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