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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民终188号

上诉人辽宁中跃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闫创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辽宁中跃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闫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民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中跃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锦石油装备制造基地。法定代表人吴希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吉,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闯,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审原告辽宁中跃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跃公司)与原审被告闫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兴民一初字第02037号民事裁定,中跃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跃公司一审诉称:被告于2015年9月1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签署了员工离职单,并由公司领导同意离职。被告已经签署员工离职单,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工作交接后正常离职,无需赔偿经济补偿金。因此原告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人仲裁字(2015)24号裁决书的裁决内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84.00元。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1、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盘锦市兴隆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2、原告提出因被告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不符合客观实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3月4日入职盘锦中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并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3月1日续签的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2015年9月1日被告签署了员工离职单。后因被告向原告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双方发生争议,被告向盘锦市兴隆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兴劳人仲裁字(2015)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84.00元。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兴劳人仲裁字(2015)24号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原告离职单,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为凭,经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四十九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另,根据辽人社发(2013)23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盘锦市兴隆台区(含市经济开发区)、双台子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00元,盘锦市盘山县、大洼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00.00元。兴劳人仲裁字(2015)24号仲裁裁决书作出的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84.00元并未超过盘锦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辽宁中跃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中跃公司上诉请求及理由是:请求判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84.00元。要求撤销原裁定,予以改判。被上诉人于2015年9月1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签署了员工离职单,并由公司领导同意离职。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工作交接后可正常离职,无需赔偿经济补偿金。闫闯二审未答辩。本案争议焦点:本案应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五、处理意见及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十二个月金额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至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的裁决即生效,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辽宁中跃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敏

审判员 徐振强

审判员 李 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燕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