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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422号

马牙古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422号罪犯马牙古不,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甘刑一终字第066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牙古不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将罪犯马牙古不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8年11月17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马牙古不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牙古不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牙古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7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辉峰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荣

代理

审判员  史晨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