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868号罪犯颜志强,男,汉族,1977年5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服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4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5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志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285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9年5月4日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256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以(2011)曲刑执字第541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2年10月24日以(2012)曲刑执字第686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以罪犯颜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颜志强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颜志强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云南省第四监狱计分考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明证言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存款收支明细表、执行财产刑票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罪犯颜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颜志强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刑罚执行情况、犯罪具体情节及其财产刑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颜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4日起至2023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福军
审判员 李文博
审判员 王福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盛丽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