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5民初437号

尹爱芬、高雨晴等与刘洪亮、刘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尹爱芬,高雨晴,高秀烁,刘洪亮,刘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437号原告尹爱芬,女,汉族。原告尹爱芬委托代理人高明为,男,汉族。原告高雨晴,女,汉族。原告高秀烁,男,汉族。原告高雨晴、高秀烁法定代理人尹爱芬、高明为,身份情况同上。被告刘洪亮,男,汉族。被告刘雪,女,成年。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尹爱芬、高雨晴、高秀烁诉被告刘洪亮、刘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爱芬、高雨晴、高秀烁与被告刘洪亮、刘雪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爱芬、高雨晴、高秀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720元,由原告尹爱芬、高雨晴、高秀烁承担。

审判员  潘圣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程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