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腾宇炉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永泰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腾宇炉料与永泰铁合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永泰铁合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永泰铁合金支付腾宇炉料货款25400元、运输费37674.9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金。负担执行立案费826.62元。经执行查明,本院在审理中,于2015年1月16日已冻结了永泰铁合金在重庆晟辉矿产品有限公司的材料款8万元,但该比冻结款暂时无法提取到位。基此,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冻结款项能支付到位,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仁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