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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169号

周华、曾献礼等与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华,曾献礼,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69号

原告:周华,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曾献礼,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董娟,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华、曾献礼与被告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永战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华、曾献礼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华、曾献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曾献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华、曾献礼负担。

审判员  陈永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