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69号
原告:周华,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曾献礼,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董娟,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华、曾献礼与被告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永战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华、曾献礼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华、曾献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曾献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华、曾献礼负担。
审判员 陈永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