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4执恢28号

李新炼与冉优庆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冉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冉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发生发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乾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书、(2014)乾执字第0007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冉某某支付剩余案件款2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冉某某已履行完义务,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乾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志强

代理

审判员  梁小强

代理

审判员  袁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葛小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