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冉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发生发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乾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书、(2014)乾执字第0007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冉某某支付剩余案件款2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冉某某已履行完义务,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乾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志强
代理
审判员 梁小强
代理
审判员 袁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葛小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