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再字第2号
原审
原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嵩县城关镇。
法定代理人:张晋普,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浩武,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再审
被告:洛阳世纪通汽车俱乐部。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鲁海空。原审原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再审被告洛阳世纪通汽车俱乐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嵩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本院院长发现判决有误,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嵩民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撤诉后原判决应予撤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撤销本院(2010)嵩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金晶
代理
审判员 杨 帅
人民陪审员 屈迎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双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