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04民督2号

陆芳终结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陆芳,刘会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民督2号申请人陆芳。被申请人刘会德。本院受理申请人陆芳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月28日发出(2016)鄂0204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会德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刘会德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1月28日(2016)鄂0204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633元,由申请人陆芳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