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民督2号申请人陆芳。被申请人刘会德。本院受理申请人陆芳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月28日发出(2016)鄂0204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会德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刘会德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1月28日(2016)鄂0204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633元,由申请人陆芳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