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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5民初257号

朱本刚与陈好坤、吕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本刚,陈好坤,吕春辉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257号原告朱本刚,住明水县。被告陈好坤,住明水县。被告吕春辉,住明水县。

原告朱本刚诉被告陈好坤、吕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朱本刚开具《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期向中国农业银行交纳,并限其在三日内到本院财务部门办理诉讼费专用票据。但原告并未交纳。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本刚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肇彦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陆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