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开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诗平,男,汉族,1992年1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犹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何万荣,男,汉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中专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宁都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后被执行逮捕。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开检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诗平犯盗窃罪、被告人何万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建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诗平、何万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赖诗平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赣州经开区)蟠龙镇杨坑荣金网吧上网,趁被害人刘某睡着,将其掉落在地上的摩托车钥匙偷走,并将刘某停在网吧外的红色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偷走供自己使用,后该摩托车及钥匙均被交警扣押。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85元。2、2015年7月11日4时许,被告人赖诗平、何万荣在赣州经开区蟠龙镇杨坑传奇网吧上网,趁被害人肖某睡着,被告人赖诗平盗走其放在电脑桌面上的金色苹果5S手机,并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何万荣,后被告人赖诗平、何万荣先后离开。经鉴定,被盗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3528元。3、2015年7月13日6时许,被告人赖诗平在赣州经开区华坚路欢乐网吧上网,趁被害人李某睡着,盗走其放在电脑桌面上的白色小米note手机,经鉴定,被盗小米note手机价值人民币2250元。综上,被告人赖诗平共实施盗窃三起,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11763元。后被告人何万荣明知是盗窃所得手机,仍将上述两部被盗手机卖至赣州经开区华坚路宁远手机专卖店,得赃款1000元用于二人消费。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赖诗平、何万荣在赣州市章贡区环城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21日,公安机关在林某昆培处扣押到被盗苹果5S手机,并于同年8月18日发还给被害人肖某。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赖诗平、何万荣的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林某昆培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刘某、李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赖诗平、何万荣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5、赣州市章贡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6、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被告人赖诗平、何万荣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诗平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万荣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诗平、何万荣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诗平、何万荣在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诗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21日至2016年6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万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2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涂 将
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
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声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