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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5037号

李见有与崔贵清、石增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李见有,崔贵清,石增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5037号原告李见有,男,196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崔贵清,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石增付,男,196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见有诉被告崔贵清、石增付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见有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见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李见有负担。

审 判 长  董希林

人民陪审员  化春永

人民陪审员  蒋树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