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5037号原告李见有,男,196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崔贵清,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石增付,男,196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见有诉被告崔贵清、石增付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见有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见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李见有负担。
审 判 长 董希林
人民陪审员 化春永
人民陪审员 蒋树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