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540号罪犯王江,男,199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平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平中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维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江犯抢劫罪、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25000元的刑事判决。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将罪犯王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王江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五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江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辉峰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荣
代理
审判员 史晨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