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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财保4-1号

张勇与李振江、湖南中崛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中崛供水设备有限公司、长沙中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长沙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勇,李振江,湖南中崛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中崛供水设备有限公司,长沙中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财保4-1号申请人张勇,男。委托代理人胡骅,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瑞,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振江,男。被申请人湖南中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江。被申请人长沙中崛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江。被申请人长沙中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江。担保人刘忠伟,男。申请人张勇诉被申请人李振江、湖南中崛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中崛供水设备有限公司、长沙中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已由长沙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申请人张勇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振江、湖南中崛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中崛供水设备有限公司、长沙中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刘忠伟以其名下位于天心区夏家冲巷18号城市风情苑风情阁栋2203房的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090671**号房屋提供担保。长沙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申请提交本院,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刘忠伟名下位于天心区夏家冲巷18号城市风情苑风情阁栋2203房的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090671**号房屋产权交易手续;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振江、湖南中崛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中崛供水设备有限公司、长沙中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军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周剑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