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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4民初173号

唐述渺与黄接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述渺,黄接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4民初173号原告唐述渺,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黄接渊,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述渺诉被告黄接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述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通过自行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述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唐述渺负担。

审判员  余宜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洪聪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