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某,女,1984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82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82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且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沂南商初字第520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广
审判员 宋付祥
审判员 曹允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庆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