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52民初265号

陆华会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康河食品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华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康河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265号原告陆华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陆华会,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操丽萍,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康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胜利九村,组织机构代码76886674-1。法定代表人赵明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华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重庆市康河食品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华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康河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华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华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华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判员  李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