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232号罪犯李召辉,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6)许县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召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该犯刑期自
二○○六年四月四日起至
二○一九年十月三日止。该犯于2007年1月2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09年6月10日由本院(2009)驻刑执字第854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九个月,于2012年2月21日由本院(2012)驻刑执字第19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1月26日由本院(2014)驻刑执字第168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召辉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9月至2006年3月,被告人李召辉伙同他人在许昌县、襄城县多次流窜盗割通信电缆。李召辉参与作案19起,盗窃电缆价值人民币193122元。在共同犯罪中,李召辉系主犯。罪犯李召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召辉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召辉减去刑期七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