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842号
申请执行人:韩笑,男,汉族,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孙世朋,男,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笑、孙朋与被执行人桦甸市腾达公路工程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7272.02元。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月7日,被执行人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将执行17272.00元给付至本院,本院将上述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的(2015)桦民一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长 刘孝民
审判员 王少良
审判员 张 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