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604号
原告:吕德清,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宣城市第十三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泾路平安加油站岔路口。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德清诉被告宣城市第十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德清撤回对被告宣城市第十三中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吕德清负担。
审 判 长 吴安清
审 判 员 李 龙
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汪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