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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110号

武汉金威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金威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110号原告武汉金威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66-5号招银大厦18层5室。法定代表人唐和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飞,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柞村云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国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军祥,北京京津润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武庆伟,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外环西路26号院68楼302室。法定代表人宋国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军祥,北京京津润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金威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金威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威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金威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武汉金威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傅若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