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27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王启成,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根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杰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