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8号申请人何俊,农民。被执行人王玉涛,农民。何俊申请执行王玉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何俊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玉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程款98874.8元,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玉涛在辉县市压煤村镇搬迁建设办公室处有工程款,2016年1月22日,辉县市压煤村镇搬迁建设办公室汇入我院账户112000元,我院给付申请人何俊110600元及利息、诉讼费,我院收取执行费14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辉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如吉
代理
审判员 周传忠
代理
审判员 秦小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琳 百度搜索“”